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
|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中的投诉信处理工作,保证院士增选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院士称号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处理规则》)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院士增选工作中收到的所有投诉信,本着严肃、认真、慎重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章 投诉信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
第三条 受理投诉信的投诉范围包括:对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以下简称有效候选人)公示材料的异议;对有效候选人学术、学风,以及政治、经济和品行等方面的异议;对违反《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被推荐人行为守则》的投诉。
第四条 受理的投诉信应为涉及有效候选人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姓名的电子邮件),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二)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三)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六条 有效候选人材料公示结束时,停止受理投诉信。投诉信时间以寄出日期(或收到电子邮件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逾期投诉信由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进行研判,如涉及实质性内容且问题线索清晰,参照《处理规则》,转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渠道收到的所有投诉信应由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部工作机构)统一登记后,报常委会。学部工作机构协助常委会进行投诉人实名核实后,由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受理的投诉信以及需要调查的问题。
第九条 为保护实名投诉人,学部工作机构应在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同意后,将投诉信中涉及实名投诉人身份信息和不宜披露的敏感内容隐去,再提交常委会研究。
第三章 投诉信处理以及调查核实
第十条 常委会依据投诉信内容,按照学术、学风问题和政治、经济、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类。
第十一条 涉及有效候选人学术、学风方面的投诉,由常委会根据投诉内容及性质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院士推荐的有效候选人的投诉,由学部工作机构分别致函推荐院士和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附隐去实名投诉人身份信息等敏感内容的投诉材料,请推荐院士提交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说明(须本人亲笔签名)、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调查材料以及明确的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学部工作机构。
(二)对中国科协组织推荐的有效候选人的投诉,由学部工作机构致函中国科协,并附隐去实名投诉人身份信息等敏感内容的投诉材料,请其提供书面调查材料以及明确的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学部工作机构。
(三)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投诉内容,可指定有关院士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学部工作机构。
(四)对于抄袭剽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以及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等问题,常委会可委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利用相关检测平台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研究决定后续安排。
第十二条 对于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须按以下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调查小组组成参照《处理规则》,至少包括3位院士。调查核实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应回避人员包括推荐院士、被投诉人同一工作单位院士、投诉信中涉及的院士、被投诉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师生关系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性的人员。
(二)调查小组应针对投诉内容,参照《处理规则》,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调查对象、进度安排等,经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三)调查小组对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调查结束后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由调查小组全体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对涉及有效候选人政治、经济、品行等方面的投诉,由学部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的意见,致函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由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类转办,并由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出具明确处理意见。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部工作机构反馈书面调查材料和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如有效候选人被投诉内容属实,须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投诉内容中涉及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后续处理给出明确意见。
第四章 投诉信调查结果确认及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中提到的书面说明、书面调查材料、明确的处理意见、书面调查报告、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等,均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常委会。
对存在学术造假的候选人“一票否决”;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政治、经济、品行等投诉内容的调查核实未能及时收到结论的,学部工作机构应如实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依据材料进行研究,提出明确的处理决定。
院士增选过程中,对有效候选人投诉内容的调查核实未能及时得出结论的,有效候选人可继续进入下一个增选环节;后续任何环节,如查实存在学术造假和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即刻终止其评审资格;如已当选,则按程序取消其院士称号。
第十五条 常委会研究决定终止候选人评审资格时,应报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或学部主席团执委会批准,并由学部工作机构告知推荐者。
第十六条 常委会应在院士增选大会上安排介绍对有关投诉信的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决定,并将投诉信、调查过程相关材料及结论作为内部材料在指定地点存放备查。
第五章 投诉信及相关材料保存
第十七条 学部工作机构须妥善保存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严格保密。投诉信原件仅提供给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关调查小组的院士查阅。增选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调查材料由学部工作机构作为内部材料统一登记保管、长期留存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特别推荐有效候选人的投诉信处理,由特别推荐小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