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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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咨询评议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统筹协调学部咨询评议工作,负责学部咨询评议研究及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各学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其他专委会”),负责相关咨询评议项目(以下简称“咨询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咨询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院党组、学部主席团、院科技智库理事会交办的咨询项目,学部接受有关单位或部门委托的咨询项目,以及学部自主部署的咨询项目。学部自主部署的咨询项目按照面上、重点和重大项目三种类型管理。面上项目以院士自由申请为主,重点和重大项目主要由各委员会组织。党中央、国务院等交办的咨询项目一般参照重大项目执行。院科技智库理事会和各学部常委会、各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预研性项目。

第二章 选题与立项

  第四条 学部咨询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和内容不同采取不同的立项方式。

  (一)党中央、国务院等交办的咨询任务,根据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管学部工作的院领导批示或指示,经咨委会主任确认或商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主任即可立项。

  (二)学部接受有关单位或部门委托咨询,以委托方出具委托文件为依据,由咨委会或商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立项。

  (三)面上项目立项方式包括:常委会或其他专委会研究、自主安排立项;咨委会研究提出选题,由常委会或其他专委会研究确认、组织立项;院士提出申请,由常委会或其他专委会审批立项,或经预审后由咨委会立项。

  (四)重点项目立项方式包括:咨委会、常委会或其他专委会研究提出立项;常委会或其他专委会研究推荐咨委会审批立项;咨委会研究推荐常委会或其他专委会审批立项。

  (五)重大项目立项方式包括:咨委会研究提出立项;各学部常委会可向咨委会推荐,由推荐学部分管咨询工作的副主任在咨委会报告,达成共识后再提交咨委会审议立项,各学部常委会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项。

  第五条 咨委会每年年初发布学部咨询评议项目指南。各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尽可能集中立项,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六条 咨询项目的立项包括申请、预审(重点和重大项目以及院士向咨委会提出的面上项目)、答辩、评议、表决等环节。

  (一)项目申请人需提交学部咨询评议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材料需存档。

  (二)对于重点和重大项目,咨委会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立项必要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重复立项等进行预审,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评议时的参考意见。

  (三)各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组织相关项目申请的评议答辩,由项目申请人报告项目意义、研究内容、工作计划、队伍组成与经费预算等并现场答辩。

  (四)各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对报告内容和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议后形成审议意见。评议时答辩人须回避。

  (五)咨询项目是否立项须通过表决确定。表决方式由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重点和重大项目立项须无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半数方可通过,表决结果在会议纪要中体现。

  第七条 咨询项目立项后,须由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向项目负责院士及其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立项依据及项目任务书原件报咨委会备案。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和推荐并经咨委会立项的重大项目进行过程管理,负有督促和指导的责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和学部各研究支撑中心根据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要求,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支撑。

  第九条 重点和重大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面上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交办或委托咨询项目完成时间根据交办或委托方意见商定,预研性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学部咨询项目负责人由中国科学院院士担任。预研性项目负责人可由相关领域的优秀专家担任。项目组应吸纳相关领域的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中青年科学家、相关人文社科及管理部门的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周期为2年以上的咨询项目需实行中期交流制度。项目组应向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提交项目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中期交流具体形式由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视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形势需要或项目组的申请,经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审议并报咨委会通过后,以咨询报告方式上报阶段性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后须按项目任务书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研究内容、延期或调整经费,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报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批准。如遇不可抗因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时,应由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审批,变更情况报咨委会备案。

第四章 评审与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须经批准立项的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审议。评审程序包括提交结题申请、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结题评审。

  第十五条 咨询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填写《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项目结题申请表》,并于结题评审会前按要求提交结题相关材料,包括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等。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结题评审会前,对不涉密的咨询报告,各委员会一般应组织专家评审。

  (一)评审专家应为与咨询项目研究相关的科技、人文社科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同行专家,评审专家名单由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主任或分管主任确认。项目负责人可提供需回避的专家名单。

  (二)项目组申请结题的咨询研究报告可送3-5位同行专家匿名评审。评审意见由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反馈项目组,并作为结题评审会议的参考资料。

  (三)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维护专家的权益,专家的信息应予以保密,并实行回避制度,回避项目组主要成员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评阅人的姓名和单位,保证匿名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应对咨询项目的结题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包括项目报告、评议和表决等环节。

  (一)项目负责人到会报告,报告应突出咨询报告提出的政策建议及其依据,并对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说明和回应。

  (二)在评议和表决环节,项目组成员须回避。表决方式由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决结果在会议纪要中体现。

  (三)相关学部常委会或专委会对咨询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根据反馈意见对结题报告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咨询项目结题后,咨询报告经咨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一)咨委会审议程序参照会议结题评审程序要求。咨委会审议常委会或其他专委会咨询报告时,常委会或其他专委会可委托代表到会说明。

  (二)在表决中获得“同意”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可以报送;获得“同意”票数不够“三分之二”但加上“修改后同意”票数之和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修改后经咨委会指定的委员复审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议修改后再报送。

  (三)咨委会对咨询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组及相应的常委会或其他专委会。

  (四)咨询报告的上报由负责联系该项目的处室起草上报文并按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完成报送程序。

  (五)咨询报告完成上报后应由学部工作局相应处室负责将咨询报告最终印刷文件及研究详细报告和相关分报告等资料进行归档。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咨询项目严格遵守保密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在立项论证和预研阶段须判断项目是否涉密,并在立项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二)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内容是否涉密。

  (三)项目在组织研究过程中的涉及保密材料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咨询报告形成后,由项目依托单位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准确定密,并出具相关证明,涉密须通过机要渠道报送,不得报送绝密级材料。

  (五)咨询报告发放范围应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不涉密前提下,结题后项目组须及时提供可公开发表的报告文本,在咨询报告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后通过学部授权的平台多渠道发挥作用,并经咨委会审批后结集出版。委托咨询报告的公开发布商委托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咨询项目研究成果归学部所有。委托咨询项目遵循学部与委托方达成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在使用咨询评议研究成果时,应得到学部授权,以适当方式标注“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项目”字样,并遵守与国家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部相关规定。

第六章 经费安排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部自主部署的咨询项目经费为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公益性经费,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由咨委会统筹。各委员会定期向咨委会报告咨询项目年度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咨询项目经费的执行,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经费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部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咨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咨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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