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学部专门委员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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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职能使命的充分发挥,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部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员会”)、学部学术与出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与出版委”)以及学部科学普及与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普与教育委”),负责领导学部的咨询评议、科学道德建设、学术工作、科学普及和科学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组成和任期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各学部若干位院士组成。委员任期4年,与学部主席团同步换届。
第四条 咨委会特邀中国工程院咨询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聘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军委科技委、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顾问。学术与出版委特邀《中国科学》和《科学通报》编委会总主编作为成员。
第三章 职 能
第五条 咨委会统筹协调学部咨询评议工作,负责学部重大咨询评议研究及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其职能是:
1. 结合国家战略需求,把握学部优势和特色,对学部咨询评议工作进行系统谋划和顶层设计。
2. 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政策,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组织咨询评议。
3. 对部门、行业、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咨询评议。
4. 对国家重要学术机构、企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组织咨询评议。
5. 对重大咨询评议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批准和组织实施;组织对已完成的咨询评议报告进行审议,确定报送部门。
6. 完成学部主席团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六条 道德委员会负责学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职能是:
1. 弘扬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维护科学真理和科学道德,捍卫科学尊严,推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2. 加强院士和学部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通过“科学人生·百年”和院士传记等相关科学文化活动和产品,颂扬和宣传科学道德与学风方面的楷模,反对和批评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发挥院士群体在科技界的表率作用。
3. 负责建立健全院士行为规范相关规章制度。
4. 受理涉及院士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对院士违背科学道德与学风的行为协助进行调查,对经查实的问题向学部主席团提出处理建议。
5. 对科技伦理组织研究,必要时提出有关报告。
6. 完成学部主席团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七条 学术与出版委负责学部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建设和学术出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职能是:
1. 制定学部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工作规划。部署和组织开展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建设学部学科发展战略研究支撑体系,夯实学部的学术工作基础,提升学部的学术影响。
2. 规划和部署学部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院士大会学术年会、“科学与技术前沿论坛”、“雁栖湖会议”等学术活动,加强院士与优秀中青年专家的交流,鼓励学术争论和批评,促进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发挥学部的学术引领和示范作用。
3. 规划和部署学部学术期刊建设和学术出版工作。发挥学术指导作用,推进《中国科学》《科学通报》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国学术刊物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规划学部学术出版系列,研究制定出版工作制度,保证学术出版质量。
4. 完成学部主席团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八条 科普与教育委负责学部的科学普及和科学教育等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其职能是:
1.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部科普工作规划。面向各级政府领导、大中小学和科研院所师生及社会公众,广泛结合社会科普资源,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扩大学部科普工作的社会影响。
2. 开展我国高素质和创新人才教育战略的咨询研究,促进和引导我国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3. 完成学部主席团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咨委会、学术与出版委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道德委员会、科普与教育委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各位委员出席,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会议可邀请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院士和专家列席。咨委会顾问应邀列席咨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增加会议次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道德委员会工作中涉及处理院士个人在科学道德与学风方面问题的情况,为工作秘密,不得外传。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方为有效,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须超过出席人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道德委员会需就投诉处理相关议题付诸表决时,出席人数不少于道德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为法定人数,同时,以不少于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部工作局相关处室为各专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