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防止说情打招呼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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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止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中的说情打招呼行为,有效遏制增选中的不正之风,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士增选的全过程,适用人员包括院士、候选人、外部同行专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等。
第三条 防止说情打招呼工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严密程序,严肃惩戒,保证增选公正。
第四条 防止说情打招呼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对涉及说情打招呼的报告、举报,分类进行处理。涉及院士的,由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处理;涉及候选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外部同行专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由学部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涉及工作人员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中国科学院相关部门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说情打招呼是指在院士增选过程中,个人或单位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开展请托、游说、拉票、助选、贿选、打探增选信息等活动,干扰评选、评审、投诉调查处理等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行为,包括:
(一)干扰院士、学术团体等推荐候选人工作的;
(二)要求或暗示院士、外部同行专家给候选人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的;
(三)探听尚未公布或不能公开的院士增选过程信息、增选结果的;
(四)阻挠、干扰增选投诉调查工作的;
(五)为他人的说情打招呼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的;
(六)其他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说情打招呼。
第六条 院士、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了解推荐、评选、评审和投诉处理情况,不属于说情打招呼。
第七条 参与院士增选的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及工作人员应签署承诺书,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说情打招呼,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任何形式的说情打招呼,对发现的说情打招呼应主动留存证据、报告或举报。
第八条 候选人应签署承诺书,不以任何形式,由本人或通过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说情打招呼,且对发现的说情打招呼行为,应主动报告、举报。
第九条 接收对说情打招呼的报告或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对象和违规事实;
(二)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三)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报告、举报应实名,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举报,不予受理:
(一)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或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
学部工作机构接到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报告、举报,视情况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报告、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报告、举报。
报告、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涉及说情打招呼的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工作人员,处理如下:
(一)查实实施了说情打招呼的,针对院士,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针对外部同行专家,永久取消其增选工作专家资格、参选院士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告其所在单位及上级部门,以适当方式通报科技部、中国科协等部门,建议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针对工作人员,按照党纪政务处分规定处理。
(二)对实施说情打招呼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等有相应管辖权限的机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二条 对实施说情打招呼的候选人终身追责,一经查实,永久取消其参选资格;如已当选,则按程序取消其院士称号。
第十三条 接到涉及相关单位或人员实施说情打招呼的举报或线索,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由学部工作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因涉及说情打招呼受到处理的院士、候选人、外部同行专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由学部工作机构按程序报批后,向全体院士及相关单位通报,并通过学部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说情打招呼,干扰院士增选工作,一经查实,学部工作机构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