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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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1日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咨询评议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负责学部咨询评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负责相关学科领域咨询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部工作局咨询与智库建设处(以下简称咨询处)为咨委会办事机构和常委会咨询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咨询评议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落实。
第三条学部咨询评议任务分为交办咨询、主动咨询、委托咨询和应急咨询四类。
(一)交办咨询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院党组交办的咨询研究任务。
(二)主动咨询是指学部根据自身职能定位和科技事业发展需要主动开展的咨询评议项目。分为专题性项目和综合性项目,专题性项目指针对某一特定主题、问题或学科领域的咨询评议项目,综合性项目指针对跨学部、跨行业或跨学科领域的咨询评议项目。
(三)委托咨询是指受国家各部门、各级政府、国家重要学术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委托或联合开展的咨询评议项目。
(四)应急咨询是指学部为应对国内外突发性事件或根据国家需要紧急部署的咨询评议项目。
第二章 选题与立项
第四条 学部咨询评议项目选题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党和国家决策需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发挥院士群体的特长优势。
咨委会每年组织编制并发布学部咨询评议项目选题指南,供各委员会和全体院士等参考。
第五条 项目类别和立项方式。
(一)交办咨询根据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管学部工作的院领导批示或指示,由咨委会立项,或由咨委会根据学科领域委托相关委员会立项。
(二)委托咨询和应急咨询由咨委会立项,或由咨委会根据学科领域委托相关委员会立项。
(三)主动咨询由各委员会立项。专题性项目一般由常委会立项;综合性项目由咨委会立项,常委会可推荐选题,或咨委会研究提出选题。各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预研性项目。
第六条学部咨询评议项目负责人须由院士担任,预研性项目负责人可由相关领域的优秀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项目组应吸纳相关领域的院士专家、政策专家、行业专家等参加,并注意青年专家培养。
每位院士主动申请开展的在研咨询评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
第七条 专题性咨询评议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与形式审查、预审、答辩;综合性咨询评议项目除上述程序外,还包括论证环节。
(一)申请与形式审查。项目申请人须提交学部咨询评议项目立项申请书。咨询处组织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学部咨询评议项目定位、申请人在研/结题咨询评议项目情况、近3年学部相关主题在研/结题咨询评议项目情况等。
(二)预审。预审以会议形式开展,预审专家应包括科技专家、政策专家和财务专家等。预审内容包括选题意义、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实施计划、人员组成、经费预算等。预审意见供立项委员会参考。
(三)答辩。立项委员会组织项目申请答辩,由项目申请人进行立项申请报告,立项委员会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同意票数不少于投票人数二分之一方可立项。立项结果在会议纪要中体现。
(四)论证。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召开会议对综合性项目进行论证。论证专家包括科技专家(2-4名)、政策专家(1-2名)等,论证内容包括选题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框架及子课题构成、主要研究内容、团队组成、预期成果与工作计划等。
第八条 咨询评议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提交项目任务书。立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须将立项依据及项目任务书原件报咨询处备案。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咨询评议项目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包括督导项目按计划推进、宣贯学部咨询评议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 项目组在咨询评议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咨询评议工作和项目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项目组须设立执笔人,承担咨询评议成果的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性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专题性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交办或委托咨询评议项目完成时间根据交办或委托方意见商定,预研性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周期超过1年的项目一般实行中期评估。对于中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限期调整,如确实无法推进的应退回经费并终止项目。相关评估结果应向立项委员会通报。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后须按项目任务书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开展研究。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因素,需要改变研究内容、延期或调整经费、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等,须由项目组或项目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立项委员会批准,变更情况由咨询处备案。
第四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四条按照“先成果后结题”的原则,项目组提交项目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咨询评议报告、院士建议专报,以及参阅材料、发表(发布)或出版的成果等。咨询评议报告着重系统性、长期性的研究,院士建议专报着重专题性、时效强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须由项目负责院士签名认可后按程序提交。
第十五条 受立项委员会委托,咨询处组织科技专家、政策专家等对成果进行审读。专题性项目成果须组织3-4名专家审读,综合性项目成果须组织3-6名专家审读。审读通过的项目成果方可提交立项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立项委员会会议审议项目研究成果。
(一)项目负责人到会汇报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主要观点和相关政策建议,以及对审读意见的修改说明等。
(二)立项委员会进行评议和表决。会议以投票方式决定项目研究成果的报送形式。以咨询评议报告形式上报的,须获得赞同票数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会议决议在会议纪要中体现。
第十七条 咨委会会议审议拟报送咨询评议报告的项目研究成果。
(一)咨询评议报告提请咨委会审议时,须提交符合体例格式要求的咨询评议报告、相关审议意见和项目组修改说明。咨委会审议咨询评议报告时参考相关审议意见,审议时相关委员会可委托代表到会说明。
(二)项目负责人到会汇报,咨委会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咨询评议报告在表决中获得“同意报送”与“修改后同意报送”票数之和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方可报送。
(三)咨委会将咨询评议报告的审议意见及评审专家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相关委员会。项目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咨询评议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研究成果的报送。
(一)拟上报咨询评议报告或院士建议专报的,项目负责人应进行审核把关,并确保项目组成员知情;立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按咨询评议报告或院士建议专报的报送程序完成审批上报。
(二)其他形式的项目研究成果,须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成果完成报送后,项目组须提交结题申请,立项委员会根据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结合项目组提交的结题申请表等材料,完成结题审议程序。审议方式由各委员会视情况决定,结果在会议纪要中体现。未结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牵头承担新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咨询评议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申请上报阶段性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研究成果的报送须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使用咨询评议项目研究成果,须报学部工作机构备案,在使用时标注“中国科学院学部资助”。咨询评议项目研究成果使用须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部通过结集出版、年度汇编和公开发表(发布)等多种形式扩大咨询评议项目研究成果影响。
第二十三条 学部对在党和国家决策中发挥实质作用、产生重要影响的咨询评议项目研究成果以及在学部咨询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议项目严格遵守保密要求。
(一)项目申请人在提出项目申请时须确认项目内容是否涉密,并在立项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二)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内容是否涉密。
(三)项目在组织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涉密材料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咨询评议项目研究报告形成后,由项目依托单位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准确定密,并出具相关证明,涉密报告须通过机要渠道报送,一般不得报送绝密级材料。
(五)咨询评议项目研究成果上报后,关于咨询评议项目研究成果服务党和国家决策的情况,项目组和相关人员须遵守公文和政务信息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应急咨询
第二十五条 咨委会按照“快速响应,快速组织,快速评审,快速上报”原则,针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急需或重大突发事件,组织应急咨询,提高咨询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六条 院士及学部工作机构可以向咨委会提出应急咨询选题建议,经咨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票数过半数的,可立项开展应急咨询研究,并加快经费拨付或以“后补助”方式拨付经费。咨委会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相关常委会立项开展应急咨询研究。
第二十七条 应急咨询评议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应急咨询研究形成的咨询评议报告或院士建议专报,按程序加快组织评审和审核上报。
第七章 研究支撑
第二十八条 学部研究支撑机构承担学部咨询评议工作的支撑职能,根据相关委员会要求和学部工作机构安排,为咨询评议工作组织实施等提供研究支撑。
第二十九条 学部实施中国科学院科技智库研究员制度,选聘高水平专家承担或参与院士牵头的咨询评议研究,支撑学部咨询评议研究工作。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部自主部署的咨询评议项目经费为中国科学院专项安排的国家科技公益性经费。咨询评议项目经费的预算和执行,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经费管理规定,由依托单位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期超过1年的咨询评议项目经费原则上按年度或分阶段拨付。对于中期评估不合格而终止和未能结题的项目,均须按有关规定退回经费。
第三十二条咨询评议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咨询评议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部工作机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包括预算审核、过程监督、决算审核及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等相关规定,对于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咨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咨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